(一)贯彻党中央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、盟委决策部署,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盟区域经济合作的规划,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。 (二)研究分析盟内外经济合作情况,提出全盟区域经济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,建立健全盟区域经济合作机制,协调推进盟内外经济合作,组织实施全盟性经济合作活动。参与国际间经济交流合作。 (三)积极推介宣传兴安盟区域优势、优惠政策、合作办法,广泛开展投资推介、招商活动,推进全盟经济合作工作。 (四)统筹推进振兴东北地区、西部大开发等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发展战略。提出我盟融入国家“一带一路”“向北开放”以及融入“东三省”“京津冀”“环渤海”“长三角”“珠三角”等地区经济合作建议。 (五)统筹协调我盟与其他地区的合作工作,促进友好城市的建立,推动重大合作协议落实,开展联络协调、信息沟通、工作交流、考察互访等工作。 (六)制定全盟区域经济合作考核办法,并实施考核,督促各旗县市区域合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开工。指导各旗县市区域经济合作工作。 (七)完成盟委、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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